【案情简介】
2009年,莉莉和小欧结婚。婚后不久,小欧出现暴躁易怒等精神反常现象,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后病情得到稳定。2010年至2013年,小欧病情反复发作,住院三次。2013年,莉莉提出离婚,与小欧一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小欧父亲老欧以小欧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局。老欧认为,小欧患有精神疾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局为小欧和莉莉颁发离婚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莉莉和小欧的离婚证。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后,委托某精神病医院对小欧是否患精神分裂症进行认定。鉴定结论为,小欧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处于发病期。据此,法院判决小欧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办理的离婚证应予以撤销。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律师对该问题分析如下:
一、不能协议离婚
民政部门不能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的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本案中,小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患病期间,民政部门不应受理其离婚申请。
二、可以诉讼离婚
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必须自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离婚的法律性质和行为后果,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不具备“自愿”的前提,只有通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公正的裁判。本案中小欧离婚非出于其本意,故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理应无效。如果莉莉选择诉讼解除婚姻,法院可为小欧指定代理人,其离婚行为则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