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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947人看过

企业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总是以一定的交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为事实基础的,通过对今年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著作权案件的数量最多。而著作权案件中比较集中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这一类型上。

企业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总是以一定的交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为事实基础的,通过对今年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著作权案件的数量最多。笔者发现著作权案件而著作权案件中比较集中于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这一类型上。比如埃利特手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内置凤凰传奇的歌曲《月亮之上》,被法院判决停止销售该类型手机并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万利达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其DVD视盘机中内置《你把我灌醉》、《大城小爱》、《落叶归根》、《在梅边》等歌曲,被索尼公司告上法庭;华旗资讯在其生产的爱国者MP5海报和网站上擅自使用他人拍摄的照片,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所以,使企业知道哪些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获得授权的方式就特别的重要。本文主要从这点出发,讨论如何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一、取得著作权授权的注意事项

1、源权利人的确定。

我们在注意授权的联系性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个问题,即谁是源头,即谁是著作权人(源权利人)。

确定谁应该是著作权人应该根据作品的类型:

①、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一般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人一般为作者的单位;

②、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为作者,除非另有约定。所以,如果出现作者并非著作权人的情况,需要查看著作权人与作者之间的合同;作者一般会在作品上署名,即在作品上署名的个人或者单位我们可以认为其为作者。

③、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所有。根据我国电影界的通例,制片者并非制片人,一般为“出品人”或者“摄制单位”。

2、注意授权的连续性

目前取得授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从著作权人处取得授权,另一种是从版权商处取得授权。而第二种方式目前比较普遍。

著作权人一般主要把精力放在放在创作上。作品市场化的需要产生了一批版权商。版权商熟悉市场规则和作品价格,许多著作权人授权版权商来经营自己的版权。

这个时候应该注意授权的联系性,即从著作权人到最后授予自己权利的人之间的授权应该是连续的,不能出现空挡。同时,每一个被授权人应该有转授权的权利,上家被授权的权利种类、数量应该包含下家被授权的权利种类和数量。因为著作权作中包含着若干经济权利(比如复制权、展览权、网络传播权等等),而这些经济权利都可以分别授权。

同时,还要注意授权的期限,下家的期限不应该超过上家的期限,否则可能出现一段时间内实际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

最后,要注意授权的性质。是独家授权、排他授权还是普通授权。如果不想别人使用这一作品或者不想他人在和自己有竞争的领域使用这一作品,最好约定独家授权或者排他授权的方式。

3、具体权利的选择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又分为十几种,如果能得到全部的著作权当然很好,但是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而且从经济角度来讲,只取得自己需要的权利付出的对价也会少很多。如果只是想得到一项或者几项权利,应该对权利的种类有所了解,不要取得错误的授权。比如,一个网络公司想得到某部电影的版权,把这部电影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网民点击,这种情况下取得该部电影的网络传播权即可,但是如果取得了展览权,则不能实现其目的了。具体来说,著作权主要包括有以下经济权利:

①、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②、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③、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④、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⑤、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⑥、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⑦、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⑧、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⑨、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如果一个电子书厂商想在自己制作的电子书中内置某本书,应得到这部书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如果一个电影公司想把某部小说拍成电影,应得到该小说的摄制权和改编权;如果一位翻译家想把一本外国的专著翻译成汉语,需要得到翻译权等等。总之,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自己应该得到的权利。

综上,现在企业风险管理的底线是守法,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经营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守法的前提是知法,知识产权法虽然经过了这么长时间的宣传,但是因为其极具抽象性,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不是很懂的企业人士还是不少,以致于出现许多低级的错误——比如内置他人歌曲却不去事先获得他人授权,要知道事前获得授权的代价要远远低于事后的赔偿。希望企业的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知识产权法律,做好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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