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不录用员工风险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357人看过

袁小姐毕业于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其在网上投了位于上海一家大型计算机公司的简历,一天后收到面试通知,袁小姐两赴上海经历初试、面试后被公司选中。公司于半个月后发了一封“录取通知书”,通知袁小姐10天后去上班。袁小姐在约定时间去公司报道,被公司告知由于在此期间公司已经找到更合适人选,决定不再录用袁小姐。袁小姐不服后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袁小姐的损失。

曹律师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由于袁小姐尚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予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其不属于劳动纠纷,不可以通过仲裁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应的损失。

缔约过失是合同法中规定,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之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照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缔约过失原则。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对某个行业的用人还没有十足把握录用的时候,不要给求职者发“录用通知书”,否则,如果发生上面袁小姐的情况,遭到败诉是无疑的。因为录用通知书的发出,视为用人单位发出的一个要约,而求职者在规定的时间报道视为对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虽然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也会因为违反缔约过失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