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姐毕业于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其在网上投了位于上海一家大型计算机公司的简历,一天后收到面试通知,袁小姐两赴上海经历初试、面试后被公司选中。公司于半个月后发了一封“录取通知书”,通知袁小姐10天后去上班。袁小姐在约定时间去公司报道,被公司告知由于在此期间公司已经找到更合适人选,决定不再录用袁小姐。袁小姐不服后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袁小姐的损失。
曹律师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由于袁小姐尚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予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其不属于劳动纠纷,不可以通过仲裁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应的损失。
缔约过失是合同法中规定,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之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照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缔约过失原则。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对某个行业的用人还没有十足把握录用的时候,不要给求职者发“录用通知书”,否则,如果发生上面袁小姐的情况,遭到败诉是无疑的。因为录用通知书的发出,视为用人单位发出的一个要约,而求职者在规定的时间报道视为对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虽然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也会因为违反缔约过失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