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从安徽老家来的郑某经人介绍进入一家经贸公司从事生鲜食品的分割、包装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到下午3时,中午休息1小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
到了去年4月,郑某被公司解雇。他希望公司给予一些经济补偿并为他交纳社会保险费,但遭到拒绝,于是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上,公司出具了两份“小时工协议”,这两份协议表明,从2008年1月1日起,郑某同时在一家咖啡店和一家食品店从事小时工劳动,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公司以此否认与郑某有劳动关系。
郑某承认协议确系自己所签,但表示是应公司要求签的,自己从未在这两家店里工作过。由于郑某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没有支持他的请求。郑某不服,又向法院起诉。
今年4月20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围绕郑某究竟与谁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公司以两份“小时工协议”作为核心证据,辩称两份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请求驳回郑某的诉请。
郑某则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公司、咖啡店、食品店以及他银行卡工资划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公司与这些单位存在特殊关系,两份小时工协议的实质是为规避法律、掩盖实际用工状况。
法庭查明,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相关卫生许可证包括了原告所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而咖啡店和食品店则不具有相关资质;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食品店业主并承包经营咖啡店;郑某银行卡工资划入单位为一家合伙企业,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出资80%的大股东。
结合郑某从未到咖啡店工作等事实,法庭认为,被告公司与他建立劳动关系却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由关联的咖啡店和食品店与他签订小时工协议,实质是冒用非全日制用工名义,规避缴纳综合保险费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法定义务。该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支付郑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3.1万余元,并为他补缴工作期间的综合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