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治安调解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治安调解强调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处理治安调解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把握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首先,必须是民间也就是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等特定人群中的纠纷引起的。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不适用调解处理。其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不适用治安调解;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适用治安调解。
再次,是"可以调解处理",并不是必须调解处理,而是既可以调解处理,也可以不调解。至于是适用治安调解还是适用法,应从实际出发,以能达到教育双方、解决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并消除社会影响为目的。
最后,公安机关不要越权处理一些没有构成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调解要贯彻"四宜四不宜"
治安调解使用方式、方法恰当,将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因调解的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和,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最后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和在场群众会将矛头转向我们民警和公安机关,埋怨我们民警办事不力等等而进行投诉。因此,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正确使用方式、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达到调解成功,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