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周某(女)恋爱3年后登记结婚,结婚后,李某在外做生意赚钱,周某在家照顾家庭。后周某发现,李某在外包起了“二奶”同居。在几次劝说李某回头无果后,周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要求适当多分财产,并要求李某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李某同意适当多分财产,但认为周某没有损失,不同意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它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所以当无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时请求法院有所倾斜照顾的时候,同时还可以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