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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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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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4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摩托车主李某自恃驾车技术高,抱有侥幸心理,为节省费用,未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掏腰包。4月8日,李某被法院当庭判令按投保交强险对待,在保险金额内不分责任比例赔偿吴某某实际损失9200余元。

11月15日15时许,李某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在镇境内与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吴某某因受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459.5元。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索赔,吴某某委托律师诉至法院。后律师查明被告未购买交强险

律师认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其法定义务。鉴于李某未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李某应在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先行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吴某某医疗费等共计9210.9元。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摩托车主李某自恃驾车技术高,抱有侥幸心理,为节省费用,未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掏腰包。4月8日,李某被法院当庭判令按投保交强险对待,在保险金额内不分责任比例赔偿吴某某实际损失9200余元。

11月15日15时许,李某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在镇境内与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吴某某因受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459.5元。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索赔,吴某某委托律师诉至法院。后律师查明被告未购买交强险

律师认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其法定义务。鉴于李某未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李某应在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先行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吴某某医疗费等共计9210.9元。

孙心远律师,苏州本地人,十二年诉讼执业律师,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热衷于对法律的学习。长期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