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德州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XX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德州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发布者:王爱英|时间:2020年07月23日|2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德州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XX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