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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同居女友分手 男子拳脚相加获刑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01人看过

不满同居女友分手 男子拳脚相加获刑

四旬男子余某不满同居女友苏某提出分手,对苏某拳脚相加致其伤残。2014年5月6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余某与苏某原系同居关系。2013年12月6日,苏某提出分手,余某不同意与其争吵继而发生打斗。余某将苏某按倒在地,挥起拳头狠狠打向苏某头部、眼部,不等苏某爬起,随后又用脚踢向苏某背部、腰部,苏某顿时被打得鼻青脸肿,浑身疼痛难忍。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苏某因钝性暴力致左眼部软组织受伤,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妻子与人争吵 丈夫砍人获刑

见妻子与他人争吵,做丈夫的是“该出手时就出手”,结果将人砍伤,自己也身陷囹圄。2014年5月5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有仔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9月29日晚6时许,被告人刘有仔在铅山县河口镇金阁宾馆内因其妻子与余某发生争吵而殴打了余某。余某的朋友蒋某心中不快,与被告人刘有仔理论,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刘有仔持刀将蒋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有仔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有仔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与被害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性质、手段、被告人认罪态度及民事赔偿情况等情节,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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