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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出狱后又黏毒 持有毒品被判七年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05人看过

一贩毒贩卖毒品被判入狱三年,出狱后又黏上毒品。2014年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富阳宾馆201号房间里向绰号叫“余姐”、“烂仔”的人购买冰毒,随后将所购买的冰毒带回其在富川瑶族自治县的租房存放。次日18时许,公安机关民警从被告人李某的租房及其身上查获冰毒54.34克、麻古0.38克。经贺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所查获的冰毒、麻古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2013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在本案前因犯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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