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张强‖把老人的宅基地哄骗到手后女儿女婿大变脸,被起诉至法院却说……
导语:
把老人的宅基地哄骗到手后女儿女婿大变脸,被起诉至法院却说:房屋建盖以来,被告赡养原告十多年,花费的精力、财力无法收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违背公平原则……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系父女关系。2004年,经父女双方协商,由父亲将宅基地给女儿建房,由女儿对父亲养老送终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第一条、父亲王XX同意次女王XX在宅基地上建盖住房。第二条、次女王XX同意对自己父亲王XX尽全部抚养义务,即养老送终。第三条、王XX所建盖房子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父亲不承担任何费用。第四条、房子建好以后父亲有一阁卧室,并与女儿共同生活。第五条、在父亲王XX未归世之前,王XX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待父亲归世后王XX才有继承权。……第九条,若女儿王XX不尽抚养义责任时,父亲有权收回房子所有权,也不补偿任何费用。”。签订《协议书》后,被告夫妇筹资建房并同原告共同生活。2005年,被告夫妇将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妇名下,各占50%的份额。2018年1月,原告王XX以二被告对原告经常折磨,无法与二被告共同生活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将房屋的三分之一判归原告所有,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赡养《协议书》;原、被告均认可房屋价值为人民币46.6万元,但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建房时宅基地价值及建房投资额分别是多少。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0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房给被告;由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差价人民币12.11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被告享有的财产?2.原告要求进行分割的财产是否应该进行析产?
原、被告签订赡养《协议书》后,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筹资在原告的宅基地上建房,该行为属于原告出地、被告出资共同建盖房屋。房屋建盖好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三人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虽然二被告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影响原告与被告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原、被告对财产约定不明确,且均无证据证实每个人贡献大小,但是在协议履行期间,二被告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直到2015年11月,此后二被告不能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在分割原、被告共有财产时应当考虑被告履行协议的情况以及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不应当等分。原、被告共有的房屋是一整体,不能实际分割,只能折价处理。结合本案实际,房屋归二被告,由二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差价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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