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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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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张强‖宅基地转卖后被翻建,可以要拆迁补偿吗?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 |340人看过

北京房产律师张强‖宅基地转卖后被翻建,可以要拆迁补偿吗?

案件概述

×号院内原有老房系陈某与穆某的共同财产。1976年分家将院落内北房分归陈某1、陈某2、陈某3所有。老房分家后,陈某1将其分得的一间半房屋卖给陈某4,陈某4又将其中的半间卖给陈某2,陈某2在分得正房二间的基础上加建北房一间获得相应批示获得相应批示,并形成拆迁前的×号院落,即北房东数三间归陈某2所有。2017年,×号院落纳入拆迁范围。201711月,陈某2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现×号院落房屋已实际拆除,且拆迁款安置房已补偿到陈2名下

20179月,原告陈某1起诉被告陈某2(系陈某1之弟,要求×号院落北房东数三间归原告所有,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获得×号院落的拆迁补偿利益20万元。原告坚持主张1974年分家其分得×号院东数三间房屋。陈某2称其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亦为诉争院落的宅基地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庭审情况。原告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1974年再次分家,将×号院内北房东数三间的宅基地分给陈某11997年北房翻建时被告使用了原有老房的建筑材料被告提供证人出庭作证视频资料一份以证明1976年房屋因地震损坏正房北墙,当时的生产队队长带领村民帮助修缮房屋非陈某1一人出资所为。

    裁判结果被告陈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1补偿款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号院内东数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即原告陈某1能否就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主张权利,进而能否对上述房屋及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利益主张权利。

陈某1虽坚持主张其通过1974年分家取得了诉争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但首先,陈某1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1972年书面分家单的效力,亦不足以证明1974年分家的事实。其次,1997年房屋翻建当时,建房批示登记在陈某2名下,陈某1如果为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真正使用权人,原告居住地距诉争房屋仅有50米,被告多次翻建、新建房屋,均取得合法手续,原告理应知晓,却从未提出过异议长时间不提出异议,不主张权利,与常理不符。

考虑到诉争房屋翻建前于1976年进行大规模的修缮,修缮当时陈某1作为主要的家庭成员对此次房屋修缮有一定的出资、出力且被告认可1997年房屋翻建当时使用了老房旧有建筑材料,故可以认定陈某1对诉争房屋的建设有一定的投入但该投入应认定为对陈某2较大程度的帮助,陈某2应当在房屋拆迁获得的房屋重置成新补偿部分中给予陈某1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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