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离婚律师张强‖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吗?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528人看过



                   

案件概述

原告在199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通过来往于××××年××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儿子,被告开始不务正业,长期游手好闲,对孩子及家庭不负责任,并且在外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经多人劝说仍不知悔改,为此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于2015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从判决后至今双方仍无任何联系,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刘东泽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次子刘景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刘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分别于××××年××月××日和2010年1月2日生育长子刘东泽和次子刘景文(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5年7月份向我院起诉,因原告缺席2015年9月1日我院作出2015)项民初字第*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刘东泽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次子刘景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fa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子,二人虽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