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张强‖公房买私后的转继承问题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原告徐某1,
被告沈某,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王某1,王某2,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34号楼10-5号及10-6号房屋均系张德庚生前所得,应属其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张德庚生前并无遗嘱,故本案应依法定继承办理。张德庚去世后,徐新安、徐某3、徐某4、徐小莉、徐国新、徐某5作为其子女,均属其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徐新安、徐小莉、徐国新相继去世后,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分别转移给沈某、徐某2、王某1、王某2、高某、徐某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徐新安、徐某3、徐某4、徐小莉、徐国新、徐某5于2000年12月15日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徐某2主张双方曾达成口头约定确定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34号楼10-5号房屋归徐新安所有,结合其提供的2003年8月12日房产转卖协议、2008年1月12日王某1、王某2出具的协议书及2008年1月17日、2010年1月26日徐某5、徐某4分别出具的收条可见双方已就西直门内大街134号楼10-5号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庭审中,高某、徐某1、沈某、徐某3、徐某4、徐某5均书面表示愿将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34号楼10-5号房屋赠与徐某2,徐某2亦表示接受赠与,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该处房屋应由徐某2继承。有关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34号楼10-6号房屋,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任何书面意见亦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该房屋仍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庭审中,徐某1、沈某、徐某2、徐某4、徐某5表示愿将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34号楼10-6号房屋赠与高某与徐某3,高某、徐某3亦当庭表示接受赠与,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王某1、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34号楼10层5号房屋(建筑面积85.8平方米)由被告徐某2所有。
二、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34号楼10层6号房屋(建筑面积56平方米)由原告高某、被告徐某3、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按份所有;其中原告高某、被告徐某3共同占有六分之五份额,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共同占有六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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