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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协议中说好的赠与 你竟然反悔了?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520人看过

以案说法:离婚协议中说好的赠与

你竟然反悔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原审被告唐某,女。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原审被告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田某及其代理律师、被上诉人田某某代理律师、原审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田某与被告唐某于1993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田某某。2012年某月某日,二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二被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方面: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2)房屋方面: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家属院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含房屋内摆设、家具等)归儿子田某某所有。(3)其他财产方面: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等,归各自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田某与被告唐某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现原告居住在本案诉争房屋中,该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在原告处。原告称该房产证是被告放到该诉争房屋处的。二被告离婚后,原告与被告田某之间因房屋的赠与问题发生矛盾。那么田某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房屋呢?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经双方签字后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不能单方面变更离婚协议,该赠与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当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被告田某与被告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二被告均具有约束力。且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在原告处,原告实际占有该房屋,故认为二被告关于该诉争房屋的赠与有效,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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