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自己辛苦养育12年的女儿非自己亲生后,61岁的张某(化名)再也忍不住了。
2013年3月,张某一致诉状将妻子杨某某(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5万元及抚养女儿的损害赔偿20万元。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夫妻共同房屋一套亦归张某所有,张某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不再支持。
张某与杨某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女儿张乙,双方均系再婚,杨某某与前夫生育有一女张甲,张甲、张乙随二人一起共同生活。
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常常为了家庭琐事等发生纠纷,导致关系紧张。2013年3月,张某发现所生女儿非自己亲生的事实。同时,认为妻子在外的所作所为给自己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杨某某认为,张某其实清楚张乙并非其亲生女儿,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此外,女儿未长期与二人共同生活,且与张某形成继父女关系,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的错误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乙系杨某某与他人所生,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应给予适当补偿。由于形成了继父女关系,故张某不能因抚养张甲而要求赔偿。广州张德明律师认为鉴于被告杨某某主动放弃对价值50万的共有房屋的分割,其放弃部分足以补偿张某扶养张乙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