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您好!我和男方三观不和,经常因为对事物看法不同发生争执。去年11月份,我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我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我们吵架的时候男方把卧室门砸坏的照片,以及男方给我发微信恶语相加的截图证据。难道这都不能证明我们感情破裂了吗?张律师,接下来我该怎么办?
女士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您咨询的问题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离,接下来该走哪些法律程序?您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上诉。如果您认为一审提供的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充分,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一款。第二种选择是放弃上诉,继续搜集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六个月以后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律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我个人认为,您提供的照片以及微信截图证据很难让法官采信你们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所以,建议您选择第二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