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胡某(男)与蓝某(女)于2016年6月经媒人关某介绍相识,相处两个月后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胡某的父母当着媒人及双方亲友的面,将彩礼88888元交给蓝某的叔叔蓝某强及婶婶吴某(蓝某自幼父母双亡,系叔叔蓝某强及婶婶吴某抚养长大)。2016年12月底,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结婚当天,胡某和蓝某各自接受对方父母的改口费10001元(各自保管)、蓝某接受胡某父母赠送的三金首饰。由于蓝某未满20周岁,因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在一起生活后一直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胡某和蓝某的女儿2017年12月出生,此后,双方的矛盾加剧。2018年2月6日,年满20周岁的蓝某不打算继续和胡某共同生活,坚决不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带着女儿回到叔叔蓝某强家中生活。
2018年8月底,胡某、胡某的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将蓝某、蓝某强、吴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88888元、置办酒席花销38000元、三金首饰、同居期间蓝某花销40000元。开庭当日,被告蓝某将三金首饰返还给原告胡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置办酒席花销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原告无法提供同居期间蓝某生活费的证据,因此,不予支持。判决:(1)被告蓝某强、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媛律师说】
2004年4月1日以前“彩礼返还”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本着双方婚姻自由、自愿的原则。赠送彩礼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彩礼返还”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与支持。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通常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为依据,符合规定的予以支持,不符合的予以驳回。
一、哪些情形法院支持返还彩礼?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的范围包括哪些?
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一词极具有风俗内涵。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首先会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以及给付的数额、形式等。其次,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非都属于彩礼的范围。基于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才属于彩礼。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以金钱的形式,有些地方基于风俗习惯也将实物纳入彩礼的范畴,比如汽车、家电、房产、首饰等等。但是,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赠与的物品、互相约请的花销、订婚或结婚宴请亲朋花销等不属于彩礼范围。
双方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实物,虽然不以结婚为目的,无法认定为彩礼,但法院会结婚赠与财物的价值、当地经济情况以及当事人经济能力、实际得利、实际损失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三、彩礼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全额返还。有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法院综合考量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方的经济条件、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抚养子女、当地经济水平、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四、案件中的原、被告如何确定?
现实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往往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因此,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原告和被告并不限于男女双方,父母、亲属可以作为共同的原告或被告。本案中,胡某的父母与胡某系共同的原告,被告则包括蓝某及蓝某的叔叔和婶婶。
五、如何保留彩礼给付的证据?
法院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一般会综合考虑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凭证、购物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所以,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将彩礼款直接打入对方或对方父母银行账户之中。如果是现金支付,应请媒人陪同作证或让对方、对方父母打个收条。三金等贵重物品在购买时应保留付款凭证、购买明细(小票)、发票等,尽量选择在媒人、双方亲友在场时赠送。
本文作者张媛媛,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需经张媛媛本人同意方可转载,转载文章应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