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赵某(男)与甄某(女)2016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于2017年12月10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一个月后,赵某与唐某登记结婚,其二人的婚生女赵某妮于2018年6月15日出生。甄某知晓此事后,认为赵某在婚姻存续期内与唐某发生同居行为,离婚一定是唐某与赵某串通好的,赵某违反夫妻应尽的忠诚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甄某于2018年7月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甄某精神损失费600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赵某与甄某系2017年12月10日办理离婚的,然而,赵某与唐某的婚生女赵某妮出生在2018年6月。据此可以认定,赵某与唐某在赵某与甄某婚姻存续期内,存在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的情形。依据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令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媛律师说】
本案中,赵某、甄某于2017年12月10日办理离婚手续,赵某妮于2018年6月15日出生。由此可以推断,赵某在离婚前与唐某确实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也是我国婚姻法中的原则性条款,无论男方女都必须遵守。法院基于被告赵某存在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的情形,且原告系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酌定判决被告承担30000元人民币精神抚慰金。
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因此,是否构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考量的标准还包括“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本案中,虽然赵某在与甄某婚姻存续期内与唐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有了孩子,但这不足以证明赵某和唐某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因此,也没有办法证明赵某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也有其他的可能,比如通奸、出轨造成唐某怀孕。可是,我国婚姻法对于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包括通奸、出轨等。
一、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五种情形,无过错方才可以主张。
二、主张损害赔偿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诉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已经办完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的,一方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遗弃家庭成员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诉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的,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而是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往往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伤害,因此,法院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权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规范,对于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数额。
四、先提出离婚的一方要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失吗?
很多当事人会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或补偿。实际上,是否赔偿和谁先提出离婚没有关系,关键要看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以及主张赔偿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是赋予无过错方的,一定是无过错方向过错方行使的。如果双方具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遗弃家庭成员的”任一情形,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会支持。
五、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提出。也就是说,无过错方要么与离婚同时提出或在离婚诉讼期间提出,要么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因此,不离婚的情况下法律不支持损害赔偿。
六、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很多当事人认为,第三者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方仅仅指的是配偶,不包括第三者。因此,以重婚或同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张媛媛,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需经张媛媛本人同意方可转载,转载文章应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