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媛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孕妇被撞流产 老公能诉求精神赔偿吗?

发布者:张媛媛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439人看过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23日11时22分,阿泉驾驶小汽车在厦门市海沧区一路段停车开车门时,未注意到后方同向来车,碰撞到小娟驾驶的电动车,导致小娟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阿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娟被120送入海沧医院。小娟多处外伤,并否认妊娠。当日,医院为小娟进行了CT头颅平扫、DR右尺桡骨正侧位片、DR左腕关节正侧位片、DR骨盆平片等处置。医生开具“跌打七厘片”等药物用于治疗,并建议休息10天。本次就诊小娟共花去医疗费953.62元、急救中心急救费382元。

  2017年8月30日,小娟以头晕、呕吐2天为由到海沧医院急诊科就诊,经行彩超妇科,显示小娟怀孕约6周。同年9月1日,小娟到海沧医院复诊,病历记载:要求无痛人流。同月7日,小娟在海沧医院进行早期人工流产手术,住院1天,翌日出院。

法院委托医学会对CT检查、X射线检查是否会对胎儿正常发育存在危害进行鉴定,并给出医学上的建议。专家意见认为,小娟在孕4周+3天行CT头颅平扫、DR右尺桡骨正侧位片、DR左腕关节正侧位片、DR骨盆平片等放射性检查,胎儿有发生先天性异常(骨骼、眼、生殖器)、生长受限的风险。临床上,对该类孕妇,一般医学上给予告知X射线对胎儿生长发育的影响,并尊重孕妇本人意愿以决定是否保留胎儿或终止妊娠。小娟接触上述多次X光射线检查等危害因素而选择终止妊娠有一定合理性。”【1

2018年1月,小娟与丈夫阿财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阿泉赔偿人工流产手术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余元,并分别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阿泉及其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小娟外伤产生的医疗费1000余元,对于因人工流产产生的所有费用及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阿泉究竟是否应为流产的胎儿负责?阿财没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能否作为原告在本案中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

1.阿泉究竟是否应为流产的胎儿负责?

阿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行为与小娟人工终止妊娠存在因果关系。虽然终止妊娠是小娟选择的结果,但没有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小娟受伤,其不会服用孕妇禁用药物,也不会接受放射性检查,小娟决定人工终止妊娠,是常人一般都会进行的选择,而非小娟个体作出的特殊决定,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也不能减轻阿泉的侵权责任范围,因此阿泉对于事故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阿财没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能否作为原告在本案中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

阿财并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没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生命权和健康权没有受伤损害,不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阿财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因此,男方索赔无资格,女方酌定精神损害

3.精神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

    小娟已生育二孩,终止妊娠的是第三胎,其生育该胎儿确实需要额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小娟终止妊娠第三胎不产生精神损害。当然,与终止妊娠是第一胎或第二胎相较,终止妊娠第三胎的痛苦感受明显降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酌情减少。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小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1来源于:厦门法院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