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本条中“自愿支付”,包括没有约定利息而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自愿支付违约金三种情形。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支付属于正当行为,根据禁反言规则,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给付的利息超出了36%的最高利率限额的,则为违法利息之债,可以支持其返还超过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