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兵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彭某于2015年5月27日开始在某餐饮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保安,目前工资约为每月2500元。2022年2月12日,公司人事经理口头通知申请人不要上班了,没有任何原因辞退申请人。另,在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以来,该公司从始至终未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彭某于2月28日自行前往宜春市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并于当日立案,后公司进行答辩,主张彭某系自行离职。彭某收到答辩状后担心败诉便委托袁兵律师,袁兵律师接手后立即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并补充完善证据。公司收到袁兵律师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补充证据后,随即主动提出和解,在袁兵律师的争取下,公司同意支付N+1的补偿金。
律师点评:本案系典型的用人单位口头违法辞退劳动者,而劳动者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违法辞退的事实。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者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袁兵律师抓住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这一点,行使劳动者解除权,避免了劳动者举证不能这一情形。公司明知理亏后主动要求和解,最终袁兵律师成功为彭某争取到了补偿款。
律师建议:劳动者一定要有相关的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在用人单位口头辞退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及时进行录音取证,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