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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中的把握和运用

发布者:张敏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48人看过举报


作者:张敏律师、专利代理师

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一、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方法

在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判断时,通常可遵循如下步骤:

1)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就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

2)以现有设计为参照,以产品正常使用为前提,确定区别于现有设计以及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设计特征;

3)结合各自设计空间的大小,逐一评估上述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权重;

4)回归“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得出结论。

 

【案例分享】

上海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具公司)诉称:其是“笔(AGP67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在其“某猫”网店销售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生产的A321**中性笔(即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与某文具公司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近似,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某集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某集团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某集团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即使构成侵权,某文具公司诉请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过高。某商贸公司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文具公司是ZL20093**31150.X号名称为“笔(AGP67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15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初步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的评价报告。2016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某集团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某文具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万元。

审理中,某文具公司提交了网上文章、某集团公司产品种类网页、某文具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某文具公司统计的其专利产品的成本表格等证据,以证明某集团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利巨大。某集团公司提交了其统计的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及利润情况表,以证明其获利甚微。

 

【法院认为】

 在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上,既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虑其差异性。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就相同设计特征来说,授权外观设计的笔杆主体形状、笔杆顶端形状、笔帽主体形状、笔帽顶端形状、笔帽相对于笔杆的长度、笔夹与笔帽的连接方式、笔夹长出笔帽的长度等方面的设计特征,在整体上确定了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风格,而这些设计特征在被诉侵权设计中均具备,可以认定两者在整体设计风格及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

 

【判决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1223日作出(2016)沪7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一、某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某文具公司ZL200930231150.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某文具公司ZL200930231150.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某集团公司赔偿某文具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000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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