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B公司申请的专利号为ZL2XX9.2、名称为“一种跌落式速断器以及具有该速断器的跌落式智能开断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归原告享有;2.确认被告不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3.判令四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4.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8万元:5.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如下:
一、确认名称为“一种跌落式速断器以及具有该速断器的跌落式智能开断系统”、专利号为ZLXX.2之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二、确认被告不是名称为“一种跌落式速断器以及具有该速断器的跌落式智能开断系统”、专利号为ZLXX.2之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
三、被告B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名称为“一种跌落式速断器以及具有该速断器的跌落式智能开断系统”、专利号为ZL202XX之实用新型专利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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