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建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4日 7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系金某的代理人。李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陈某系李某的母亲(即金某的原婆婆)。李某与金某离婚后,房子由双方分割,而该房子之前由陈某出首付40多万在李某婚前就已购买,婚后则通过公证确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现在陈某认为房子既然是双方共有,那她出的40多万的首付款作为借款也应由双方承担,因此起诉双方归还借款。该案一审判决由儿子李某承担还款责任,金某无责,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某的证据主要是公证文书,里面确定房子为共有,而我方通过调取公证笔录,确定那时双方承认的债务只有银行房贷,并无包括父母借款,因此该借款金某无需承担责任,最后法院也主要根据这个支持了我方观点。 儿子离婚后,因为儿媳没出钱就分到房子,婆婆等往往会不服气,会以借款的方式去要回,这里面还是需要辨别真伪,抓住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