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周岁以上的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于幼儿园的孩子,其意思能力、思辨能力方面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对于危险事物也有了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当此年龄段的孩子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学生及监护人承担。如果学生和其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8周岁以上的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于幼儿园的孩子,其意思能力、思辨能力方面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对于危险事物也有了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当此年龄段的孩子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学生及监护人承担。如果学生和其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