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明前欠缺,不能辨认或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或兴趣班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此时,孩子的监护责任由幼儿园或兴趣班承担。
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年龄段孩子在幼儿园或教育机构发生的人身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孩子发生人身损害,就推定学校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通过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责,这样也符合公平原则。如何确定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一般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详尽的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但有关法律法规未详细周全规定时,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学生在学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没有即时呼叫120急救,因救助不及时导致学生出现人身伤亡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