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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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入股及退出机制浅谈

发布者:刘文英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0日|分类:公司法 |2655人看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成立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特别是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入股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入伙、退伙后经常会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

例如,当事人以专利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立公司,公司法规定此种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但是如果当事人退股,那专利需要怎样处理?当事人只知道退股时,专利权的权属需要再进行转移,但在出资协议里应该怎样约定才能顺利退出。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入股时对退出的情况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约定:“退出后,公司协助办理专利权的权属变更,并将专利采取普通实施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公司继续使用,每年的许可实施费为XX元”,此种方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正常经营,也较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专利出资时还有诸多细节需要注意,如专利年费的缴纳义务需要一并转移等等。所以以专利出资制定协议时,当事人最好请相关律师对协议进行把关,避免协议出现漏洞,影响双方的权利行使。

当事人若以著作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立公司,则现需要明确著作权的内容具体是什么,然后针对具体的著作权制定相应的协议。著作权的种类繁多,如口述作品、教学视频、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目前产生纠纷较多的为教学视频类入股退伙纠纷。因为教学视频大多为成立公司后录制,很多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教学视频的权属,一旦教学视频热卖,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后,因利益的分配产生分歧,容易产生退伙纠纷。此种纠纷一旦发生,公司的经营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因为教学视频权属不明,公司若继续使用后期很可能需要赔付较大金额的侵权赔偿,若不使用,公司则无法为客户持续提供教学服务,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所以不管以何种知识产权入股,在入股协议中一定要约定好退出机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否则一旦当事人退伙,不仅公司可能会无法经营,当事人也可能面临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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