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博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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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利率红线”与跨省展业之争

发布者:杨博涵|时间:2025年09月25日|10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分享】

——金融借款“利率红线”与跨省展业之争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杨博涵

一、引言

“小额贷款公司向省外客户放款是否当然无效?”“金融机构还能不能守着24%年利率这条线?”——当行业监管规则与司法裁判尺度同步收紧,上述疑问几乎成为每一家小贷公司的“生死之问”。本案系武汉市中院2025年终审的首例小贷公司跨省抵押贷纠纷,我们代理原告达某某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全面驳回借款人“合同无效、利率扣减、砍头息”三大抗辩,最终帮助客户锁定800万元本金及24%逾期利息,并确认对武昌核心学区房的优先受偿权,为后续执行奠定根基。

二、案件速览

1.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达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王某某(户籍广州,在汉置业)

2. 标的

本金80万元 + 逾期利息(年24%,自2023-11-30起至清偿之日)+ 武昌水果湖学区房抵押权

3. 争议焦点

1)小贷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且向省外客户放款,合同是否无效?

2)逾期利率28.8%→主动下调至24%,已付82,452元是否仍超上限需折抵?

3)借款人向案外人支付1万元“居间费”是否构成砍头息?

4.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全额支持原告诉请,驳回上诉人全部请求,判决已生效。

三、代理脉络与辩护思路

(一)诉讼策略“三步棋”

第一步:先固化合同效力——用“监管批复+省级准入”替代“金融许可证”概念,堵住“主体不适格”枪口;

第二步:把利率锁进24%——主动下调并将已收息按“先息后本+按日计息”方式逐笔测算,提前消灭“超上限”口实;

第三步:切割砍头息——把“居间人”与“原告员工”身份彻底隔离,用资金流向与收据形式双重证伪。

(二)关键证据清单

1. 湖北省金融办〔2013〕156号《试点方案复函》——证明达某某“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小贷机构”,属《民法典》第683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当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 银保监、人民银行《网络小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条——虽尚未生效,但条文精神“禁止跨省展业”明确指向“主动外出营销”行为,而本案是借款人主动上门签约,反向佐证未超范围;

3. 还款流水拆分表——按“360天/年”精确计算141天逾期息75,200元+当期息13,600元=88,800元,已收82,452元未超24%;

4. 居间人程泉《调查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万元系其个人服务费,原告未指示、未收款、未开票,与借款本金无关。

(三)庭审攻防剪影

- 借款人:抛出“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资格缺失”大招,要求适用《九民纪要》第53条认定合同无效。

我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7号批复》“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直接将其拉回到“金融借款合同”赛道。

- 借款人:提交《客户告知函》“不得向非指定账户付款”,试图证明原告事后追认案外人收款即构成“砍头息”。

我们:以“双方履行行为已实际变更付款方式”对抗,且“告知函”仅为风险提醒,并非本金预扣,不适用《民法典》第670条。

- 借款人:主张“按月计息”以图少算逾期天数。

我们:指出合同仅约定“付息日”而非“计息周期”,按日计息有利于借款人,若按月足月算反而加重其责任,符合《民法典》第511条“有利于债务人”解释规则。

四、我们为客户争取到的“硬核”成果

1. 全额本金80万元零折减,避免“砍头息”扣减风险;

2. 逾期利息锁定年24%,且已收息不冲本,可继续按80万元基数计息至实际清偿日;

3. 武昌核心学区房第一顺位抵押权获确认,查封、拍卖流程已启动,预计回收率≥95%;

4. 终审判决定谳,借款人再无任何程序性拖延空间,已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步限制高消费;

5. 形成“小贷公司跨省展业≠合同无效”的示范判例,为客户后续同类业务提供模板,节省尽调与风控成本。

五、结语

监管收紧时代,金融案件越来越像“技术活”。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打赢”,更在于把客户的商业模式从灰色地带拉回安全区。本案之后,达某某已将我们的“三件套”风控文本(跨省客户尽调清单、24%利率测算表、居间人隔离协议)嵌入放款SOP,实现“诉讼—合规—业务”闭环。我们也乐于把这份经验分享给更多同行:守住24%,用足政策,先胜而后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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