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X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谢华东律师担任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辩护人。通过与王某多次沟通等工作,对本案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予起诉的情形,请予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符合不予起诉的情形,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主动坦白,积极配合侦查工作,社会危害性较小。
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应公安侦查人员通知到场配合调查,侦查人员公开询问是否有人承认实施盗窃,在查明事实之前主动承认的能够算为自首,否则查明后将严肃处理。王某出于悔过与害怕,当场出声表示自己要自首,后侦查人员再次询问谁要自首,大声点,王某再次大声叫喊表示要自首,途中侦查人员也向王某确认其坦白主动,构成自首。但到案后该侦查人员并未继续同王某做笔录,因此该自首情况未能及时同步给做笔录的侦查人员,故未记录在案。辩护人认为,该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定罪量刑十分重要,应当予以认定。
2、犯罪嫌疑人王某已向被害人退赃退赔,被害人也已出具谅解书。
案发后王某家属积极联络被害人林某协商赔偿事宜,向被害人表达了深刻歉意,同时已退赔5000元。被害人于2026年2月12日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认为王某悔过表现较好,已谅解其行为,此后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3、犯罪嫌疑人王某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事后深表歉意,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罪行,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同时多次表明自己是基于之前被骗6万元后面临的经济压力,一时糊涂才会做出错事,现已完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存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自首的情节,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同时情节轻微,完全符合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初犯、偶犯。其两名小孩均对军事方面存在浓厚兴趣,具有强烈的参军意愿。出于减少对下一代影响的角度考虑,辩护人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
王某一直以来具有稳定工作,勤勤恳恳,平时也遵纪守法,从未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前科。王某目前有2个小孩,其中一个13岁的跟随王某生活,一个8岁的跟随妻子生活。两个小孩从小对军事动态具有浓厚兴趣,曾不止一次向王某表示自己长大以后想从军,满足为国争光的梦想。辩护人认为,王某现已认罪悔罪,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以犯罪论处,防止人生道路上存在污点,也为其孩童筑梦强军的美好憧憬提供一份支持。
三、对王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款,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王某作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案发后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社会矛盾已基本化解。同时考虑到其孩童年幼,本人正处于事业上升期,若对其以犯罪论处,具有犯罪记录将严重影响其本人与其孩童的工作生活与今后事业发展。因此,辩护人认为,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兼顾了社会效应。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得被告人谅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态度良好,基本没有主观恶性,对王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望采纳。
此致
东莞市第x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谢华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