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凌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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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二

发布者:李凌文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2日 12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黄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文,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

原告黄某向中卫市XXX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2260.3元(25000元×20%×165天÷365天,自2018年9月20日计算至2019年3月4日,此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明确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并约定借款人如有违约,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李某承担。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民事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案情分析

中卫市XXX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黄某借款2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照片、被告李某的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视频资料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中卫市XXX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按年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卫市XXX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具体计算为:1.借期内(2018年9月20至9月30日)的利息,应为136.99元(25000元×20%÷365天×10天);2.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154天)的利息,按本金25000元、年利率20%计算,应为2109.59元;3.2019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由被告李某计算支付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在欠条中对律师费有约定,原告要求的律师费也是按照收费标准计算的费用。故对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中卫市XXX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李某应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25000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3月4日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2246.58元;2019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由被告李某计算支付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被告李某应向原告黄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李某中卫市XXX人民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25000元、支付利息2246.58元,合计27246.58元;

二、被告李某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向原告黄某支付自2019年3月5日以后的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

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凌文律师,现担任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法律实务:2016年进入宁夏永东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中卫市
  • 执业单位: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5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