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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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诈骗取款帮凶刑事辩护案

发布者:龚兵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9日 36人看过 举报

2026-10-29

律师观点分析

# 电信诈骗取款帮凶刑事辩护案

 

## 案件概述

 

被告人黄某受上线人员指使,前往武汉冒充特定身份,准备从老年被害人处收取 5 万元诈骗现金,在交接钱款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涉案金额 5 万元,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黄某委托龚兵律师担任其刑事辩护人。

 

## 龚兵律师办案策略与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龚兵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卷宗证据材料。首先确认案件事实,认可诈骗罪的定罪,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情节挖掘上。结合证据,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钱款尚未实际取得;二是被告人没有参与前期拨打电话实施诈骗,仅听从上线安排负责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三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四是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庭审中重点阐述从犯情节,指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未评价从犯,请求法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律师全部罪轻辩护意见,认定黄某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其属于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未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改判黄江林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作案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

 

## 案件启示

 

1. 在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取钱、跑腿,未参与策划、拨打电话的人员,可争取认定从犯,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2. 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均为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完整检索并向法庭提出,可促使法院调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3. 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取现,即便没有分到高额报酬,同样构成刑事犯罪,切勿受高薪诱惑参与此类违法活动。

4. 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司法实践会酌情从重处罚,该从重情节辩护时也需要予以考量。

本人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现任职于湖北崇美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案件辩护、婚姻纠纷、债务纠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针对个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冈
  • 执业单位:湖北崇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0102164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湖北崇美律师事务所
1420120201021648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