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旧债换据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经人介绍向被告李某出借 100 万元,款项经由张某配偶账户转入李某之弟王某的银行卡,后期李某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约定月息 1.5 分。被告李某多次偿还部分款项后拖欠本息不再归还,原告起诉要求李某、收款账户户主王某共同偿还本金 905552.7 元及对应利息。李某对本息计算提出异议,王某抗辩自己仅代收款项,不属于共同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委托赵某律师代理本案诉讼。
赵某律师办案策略与办案过程
代理律师赵某梳理全部银行流水、新借条、催款短信记录。针对本案款项经由配偶账户转出的情况,申请法院向实际转账人(原告配偶)调查取证,固定委托转账事实,确认原告实际出借人身份。面对王某的抗辩,区分收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法律概念,重点举证借条系李某一人出具,王某没有共同借款签字,但仍将其列为被告交由法庭审查。对多年多笔还款,结合双方历史交易习惯,区分本案借款还款与双方另外一笔独立借款的资金往来,按照民间借贷利率分段保护规则,梳理本息抵扣逻辑,区分 2019 年 8 月 20 日前后不同计息标准,向法庭完整说明本金、利息计算依据,提交短信记录佐证借贷关系以及催款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王某仅有收款行为,没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驳回对王某的还款请求。结合多笔还款依法抵扣本息,判决由李某向原告张某偿还剩余本金 821710.23 元,并自 2022 年 2 月 27 日起,按一年期 LPR 四倍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案件启示
借款从配偶、第三方账户代为转出时,要留存委托转账说明,必要时由法院核实,避免出借人主体资格产生争议。
钱款转入第三方账户不等于第三方就是共同借款人,需要有借条签字、共同借款合意证据,才能判令收款人共同还债。
多年滚动还款的民间借贷,要区分多笔不同借款,严格按照司法解释分段计算利息,旧的高息超过法定保护上限部分不能计入本金。
旧借条销毁后重新出具新借条,务必妥善保管新借条、转账流水、催款记录等全套证据。
龚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