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租过长期公寓吗?有些开发商会推出“超长租期”合同,租20年,再“免费赠送”5年,听起来很划算。但您知道吗?法律对租赁期限有严格规定,超过20年的部分,即使写了“免租”,也是无效的。
广州的马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2017年,她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下南沙某物业,租期从2018年3月到2037年11月,合同里还约定“期满后免租金自动延期5年”。马女士一次性支付了总租金50多万元,相当于可以使用到2042年11月。
后来马女士了解到,根据《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她认为,合同里“免租延期5年”实际上是变相规避20年上限的规定,这5年的租期应该无效,开发商应当退还对应租金。
她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虽然认定超20年部分无效,但以“有效租期还没届满”为由,驳回了返还租金的请求。马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马女士的观点。法院认为:总租金对应的是全部使用期限,无效部分的租金可以单独计算,不需要等20年租期满后再主张。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开发商返还无效租期对应的租金96610.8元,并支付从2017年交款之日起的利息。全部诉讼费由开发商承担。
普法要点:
《民法典》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免租金自动延期”“赠送5年”等条款,如果实际延长了租期,同样受20年上限限制,超期部分无效。
无效部分对应的租金,可以要求返还,不需要等到合同履行完毕。
马瑛律师提醒: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如长租公寓、车位、商铺等)时,注意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如果合同里有“自动延期”“赠送租期”等表述,务必计算总租期是否超标。一旦发现超期,可以主张无效并要求返还相应租金。
马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