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盗窃罪(争取缓刑)
【案情简介】
当事人小王,男,海安市人。
2024年,小王在某工地临时务工期间,趁夜间无人看管,分多次将工地存放的一批电缆盗走,后卖给废品收购站,累计获利8000余元。
案发后,工地项目部清点损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盗电缆价值约3万元。公安机关调取监控锁定小王,小王在得知自己被追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办案经过】
小王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叶伟佳律师介入。辩护人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核实实际涉案金额。公司报案称损失3万元,但小王供述仅卖出8000余元。辩护人调取了小王与收赃人员的微信转账记录,并联系收赃人员核实,确认小王实际收款金额为8600元。同时,收赃人员证实小王所卖电缆数量有限,与3万元损失所对应的电缆长度明显不符。辩护人将相关证据提交公安机关,提出应以实际销赃金额结合收赃人证言认定盗窃数额。
第二,赔偿损失争取谅解。虽然公司报损金额与小王的实际盗窃数额存在争议,但为争取从轻处理,辩护人建议小王家属主动与工地项目部沟通,就小王实际盗窃的部分进行赔偿。经协商,小王家属赔偿公司1万元,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第三,沟通社区评估。为争取缓刑,辩护人提前与小王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沟通,介绍小王系初犯、主动投案、认罪悔罪、已赔偿谅解等情况,确保社区评估环节顺利通过。
第四,提交法律意见。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小王盗窃数额较小,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具备适用缓刑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小王盗窃数额为8600元,综合考虑其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小王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小王现已回归社会,在社区接受矫正。
叶伟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