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坤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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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律师的法律风险告知书

作者:余坤喜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0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279次举报
2025-08-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告知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告知书适用于委托人委托本律师代理刑事、行政、民事、仲裁、非诉讼等各类法律事务的情形。

第三条【律师定义】本告知书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团队组成】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时,可协商确定律师团队组成及职责分工:

(一)主办律师:须为执业律师;

(二)协办律师:可由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担任;

(三)辅助人员: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其他专业人员或行政人员。

第五条【风险预判与委托程序】委托人应确认法律服务的专业差异性,理解不同法律方案存在不同风险效果,应在签约前充分评估风险;律师承办业务时,均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相关费用以实际转入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的有效凭证为准。

第六条【律师执业原则】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从事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律师依法独立开展诉讼或非诉活动,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看法,不受委托人意志干预。

第七条【风险承担主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于委托进行辩护或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任何保证或承诺。

律师团队的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第二章 律师服务收费规则

第八条【律师服务费定义】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律师服务费为过程服务费而非结果购买费,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均不予退还,未支付的费用仍需依约支付。

第九条【收费方式】收费按政府指导价(如有)和市场调节价执行,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计件收费;

(二)计时收费;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四)风险代理收费;

(五)其他收费方式。

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收费协商因素】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律师事务所的运营和人力成本: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的定义】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或每一个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可适用于所有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计时收费的定义】计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委托事项的计费工作时间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所有委托事项。计费时间包括:

(一)案情沟通、调查取证、案卷查阅;

(二)文书起草、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调解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

(三)办理其他相关委托事项的必要时间。

第十三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定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委托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委托事项。

第十四条【风险代理的定义】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律师服务费或不支付基本律师服务费,合同约定的环节结束后委托人按照本环节实现的目标、效果(例如实现债权、减免债务金额或达成特定目标等),根据商定的比例或固定金额的费用(含奖励)付给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风险代理告知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明确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委托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七条【风险代理的不确定性】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和事项的影响或者限制,风险代理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并非风险代理结果的唯一决定要素,所涉法律服务收费的具体金额、进度、节点等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第十八条【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委托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取的费用非风险代理费:

(一)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国家赔偿案件;

(四)群体性诉讼案件;

(五)婚姻继承案件;

(六)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

(七)征地拆迁群体案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得风险代理收费的法律事务。

第十九条【风险代理限额】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风险代理费,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收取的费用超过以下标准限额的,均非风险代理费: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二十条【其他收费方式】其他收费方式是指根据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二十一条【费用减免】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可收费事项】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以下委托事项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接受法律咨询、参与项目谈判;

(二)起草、审查、修改合同/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催告函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进行尽职调查、律师见证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四)作为民事、行政案件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申诉等程序的代理人;

(五)作为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等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律师从事其他与法律服务及法律培训相关的事务。

第三章 法律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法律风险预见】委托人应确认具有预见及承受以下风险的能力:
  (一)审理期限延长、执行困难或胜诉后权利无法实现;
  (二)诉讼(仲裁)请求不完全或不当导致部分弃权
而得不到审理或败诉;
  (三)超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而败诉的风险。

(四)请求/申请/答辩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第二十四条【独立决策责任】委托人需根据律师意见独立决策并承担后果,务必全面慎重权衡。

第二十五条【程序分段或整体委托】同一案件不同法律阶段可分段或整体委托,律师服务费按约定收取且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诚信诉讼义务】委托人应当诚信诉讼。委托人提起诉讼应当是本人或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起诉书、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上的签名盖章应当均系本人或本单位所为。

第二十七条【庭审参与责任】委托人应承担未按时参加庭审的后果:

(一)原告承担起诉(申请仲裁)被视为撤诉(撤回仲裁)的后果;

(二)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

第二十八条【证据管理责任及配合义务】委托人应履行以下举证及配合义务并承担后果:

(一)妥善保管证据原件、原物及原始载体,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风险;

(二)确保证人依法出庭作证;

(三)按期举证及申请调查取证;

(四)按时缴纳诉讼、审计、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

(五)配合律师团队及办案机关完成证据交换、质证、勘验、鉴定等程序;

(六)保证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存在伪造、变造或隐瞒证据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如实陈述义务】委托人未如实陈述事实,提供不实信息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方费用承担】委托事务中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评估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审计等单位收取的费用,以及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和律师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律师团队为委托人垫付前述费用的,委托人应在三日内偿还。

第三十一条【程序性风险】立案、送达、鉴定、保全、公告、管辖权异议等程序可能导致审理周期延长。

第三十二条【保全与执行风险】委托人须自行承担保全失败及执行不能的后果,具体如下:

(一)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时,须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及证据线索;因线索不准确导致保全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委托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逃避执行的,委托人须承担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

(四)委托人须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配合保全;未履行该义务的,执行不能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五)委托人应提前1至2个月,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前,主动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逾期未申请的,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律师拒绝代理情形】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第四章 其他事项须知

第三十四条【不退费情形】委托人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退费:

(一)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二)律师团队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事务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三)律师团队已经做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

(四)非因律师团队原因而无法或无须继续履行委托事项,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五)其他非正当理由。

第三十五条【证据材料处理】证据材料复印件不予退回。若律师团队收取证据原件,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正式的书面收据作为凭证;未出具书面收据的,视为律师团队未收取证据原件。

第三十六条【保密义务】委托人须对律师团队提供的材料严格保密,未经原作者或合法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违约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对委托人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相关信息;

(二)经当事人同意披露或当事人已公开披露的;

(三)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四)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利益冲突处理】委托人应全面、如实地披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关联方信息。若出现律师事务所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团队采取转所、回避等措施,以确保委托事项的公正处理。

第三十八条【刑事案件办理特殊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但委托人须知悉并遵守刑事案件办理的特殊规则,具体如下:

(一)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关系,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确认方能建立;解除辩护关系亦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明确提出;

(二)辩护关系的解除(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不视为委托合同自动解除,委托人仍需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费用结算等义务;

(三)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须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刑事案件认罪认罚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律师可见证但不得替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策。律师见证的事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不代表律师因此就认同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更不代表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这是基于律师法定的独立地位决定的。

第四十条【争议解决途径】若对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不满意或认为律师有不尽职、不尽责等违法、违规、违反执业纪律和操守的行为,委托人有权采取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应通过正常途径合法理性的解决纠纷,如果通过非正常途径解决纠纷,可能导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文书送达责任】委托人提供或确认的接收地址不准确、接收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律师团队,或者委托人指定的代理人、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其他由于委托人或者其代理人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委托人实际接收或者接收迟延的,相关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因履行委托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所确认的地址、电子邮箱、微信、短信、联系电话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微信、短信、联系电话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有效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成功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有效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有效送达;以微信或短信发出的通知,成功发出之时为有效送达。

第四十二条【风险告知范围】法律风险不限于本告知书所列,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变化综合判断。同时,本告知书亦不作为律师办理案件的评价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解释权与调整权】本律师保留对本告知书的解释权,并根据法律修订动态调整内容。

第四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告知书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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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余坤喜,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具备六年公安机关工作经验。工作期间,全面参与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及各类涉法事务处理,熟练掌握诉讼全流程规范,展现出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所办理案件因法律适用精准、证据体系严密,曾获上级法院二审依法改判,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备优秀的法律研究能力,曾在省级法学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尤其擅长法律文书的精准起草与严谨审查,精通调查取证规范及法律事务风险评估方法,能高效开展重大疑难案件法律解决方案的论证、制定与执行,注重强化说理论证以提升法律推理的严谨性。在实践中,形成“理论指导实务、实务反哺理论、流程精细管控”的系统工作方法,具备应对复杂法律挑战的复合型专业能力。

余坤喜,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具备六年公安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25109235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商标
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
1511120251092356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