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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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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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律师帮助追回30万元!

发布者:何湘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2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自贡市**饰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经营者:罗XX,女,1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经营者:黎*,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四川XX律师。

被告:林X,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被告:威远XX*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第三人:威远县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沙*忠,执行董事。

原告自贡市**饰行(下文简称“豪*饰行”)与被告林X、被告威远XX*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黎*、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以及被告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20年11月12日,被告林X向本院申请追加威远县XX*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严X*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0年12月8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经营者黎*、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何X以及被告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公司、第三人严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饰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X、严*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91990元;2.判令被告林X、严*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3.判令严*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林X、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开发建设威远县水*工程,自2015年1月开始从原告处采购了电线等材料若干批次。双方在2016年4月11日、2019年6月5日经过结算,由林X、王XX共同向黎*出具了两份《对账清单》,确定了原告向被告供货总价款为677438.4元,已付货款385500元,还欠货款291990元。被告承诺在每年年底支付原告货款5万元,待三期项目验收后用现金解决剩余货款。因被告未按自己的承诺在2019年年底前支付50000元,原告在2020年开始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向被告严*公司求证时,被告知水*工程由被告林X挂靠严*公司进行承建,且被告林X出具的水*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不是严*公司所有。

第三人严X*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严X*公司与林X没有任何挂靠法律关系;林X采购原告经营的电线等材料,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也只能向被告林X主张债权,而不能向严X*公司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XX与黎*系夫妻关系。豪*饰行登记的经营者为罗XX,但实际的经营者为罗XX与黎*二人。2015年,林X经与黎*商议后,向黎*采购电线等材料,并由黎*送货至威远水*工程的工地。2016年,双方对账并形成《对账清单》,内容为“黎*共向水晶三期供货677438.4元,已付货款315500元,尚欠黎*供货款361900元(叁拾陆万壹仟玖佰元整)。水晶三期项目部:王XX2016.4.11。”林X在该对账清单上签名,落款日期为2016年4月24日。同时,该对账单上加盖有名为“威远XX*责任公司水晶国际三期项目部”的印章,但严*公司否认该印章为其所有。2019年6月5日,林X与黎*再次对账并形成《对账清单》,内容为:“威远水*工程项目:电线材料供应商黎*共向水*工程项目供应电线等材料677438.4元(陆拾柒万柒仟肆佰叁拾捌元肆角)。项目部已付货款385500元,还差欠黎*货款291990(贰拾玖万壹仟玖佰玖拾元整)。因水晶国际三期项目未经验收,无法支付剩余款,经协商项目部于每年年底支付黎*货款5万元整(伍万元整)。待三期项目验收后用现金解决剩余货款。水晶国际三项项目负责人:林X经办人:王XX2019年6月5日。”对账后,因黎*在2019年年底没有收到上述对账清单中约定支付的50000元,故豪*饰行于2020年8月31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严*公司与严X*公司于2013年10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严X*公司承包名为“雄飞·水晶国际小区三期”的建设工程的房屋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等;林X代理人在庭审时向本院表示林X与严X*公司之间为内部承包关系,但庭审后,林X本人表示其与严X*公司之间为承包关系,该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林X申请本院调取其与严X*公司之间的承包协议,但严X*公司表示不存在该协议;之后,本院向严X*公司进行核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认识林X,该公司将工程交由罗XX承包,该公司只认可罗XX,林X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的“林X”签名应是其后面自行加上去的;核实后,本院通知林X到庭,林X到庭后表示,严X*公司陈述不实,林X是在严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沙*忠处承包的水晶三期工程。

再查明,严*公司、严X*公司未曾向原告支付过货款;黎*向严*公司核实《对账清单》上的签章时,该公司否认了该签章的真实性。

以上事实有记录本案审理的庭审笔录、谈话笔录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结婚证明、企业信息表、对账清单、订货单、银行交易明细、视听资料;被告林X提供的身份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且与被告林X进行了对账,故本案中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审查,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于该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由于黎*为原告的经营者之一,且货物也是由原告交付,故原告为出卖人;由于林X陈述其为承包人,严X*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以及林X未举证证明货物为林X代为购买,货物实际由其他人安排使用,故林X为买受人。在此情况下,作为出卖人的原告有权要求作为买受人的林X支付货款。至于林X与严X*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的问题,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均表示严X*公司已将工程发包出去,故双方真实的关系并不影响对林X买受人身份的认定以及本案的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林X向原告出具了《对账清单》,故其应按照该清单上约定方式及期限,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由于其未按《对账清单》的约定于2019年年底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以及本案中抗辩应由严X*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行为属于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林X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林X支付全部货款29199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对账清单》中已到期的50000元,应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未到期的部分,则应从原告要求林X提前承当违约责任时(即提起本案诉讼时)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对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以相同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准,同时,由于人民法院不得超诉求裁判案件,故该计算标准还须以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为限。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严*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由于严*公司事实上将工程发包给严X*公司、被告林X表示其与严*公司无任何关系以及严*公司对原告提供的《对账清单》上的签章提出的不真实的异议,故仅凭《对账清单》尚不足以证明严*公司应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林X提出的严*公司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辩解主张,由于该辩解主张与其陈述的其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矛盾,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林X提出的应由严X*公司承担责任的辩解主张,由于其未举证证明严X*公司基于何种关系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故本院对该辩解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林X提出的部分欠款未到期的辩解主张,由于其已构成预期违约(理由前文已述),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自贡市**饰行支付货款29199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为:自2020年1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相同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自2020年8月31日起,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相同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自贡市**饰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6元减半收取计2928元,由被告林X负担。

何湘律师,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优秀律师。2014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起至今,从事法律行业近7年。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自贡
  • 执业单位: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320********23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