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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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常规手段

作者: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浏览:52次举报


1、滥用劳务派遣

什么是劳务派遣?简单说就是:A公司需要人,B公司是劳务公司,C是劳动者;CB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B公司将C派往A公司工作。CB是劳动关系,CA是劳务用工关系。工资社保等由A结算 BBC缴交社保,发工资;B在中间赚一笔类似于中介费的费用。

为什么A公司要这样做,直接招人不好吗?这是因为,通过劳务派遣可以为A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法律风险:A公司

一般与B公司约定,合同到期或劳动者C违反A公司制度的情况下,A公司可将C退回给B公司,退回后,B公司安排C

其它公司工作,此种情形下,不仅A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B公司也不用支付;即使要支付,也是按B公司与C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此外,在社保或公积金这一块,CA公司的员工,也存差别,C是按B公司合同约定缴纳,一般公积金少些,这也为A公司减少了成本。

为什么说是滥用?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用在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即三性的岗位上实施,而且一个单位劳务派遣中不能超过一定比例(10%)。而有的用人单位,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有些达到90%),不仅滥用也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

2、金蝉脱壳法:将公司部门(整体)租赁承包

将公司某部门或整体租赁或承包的目的,既有希望提高效益、转嫁企业整体风险,同时也在规避与员工劳动法方面的法律风险。具体是这样操作的:将公司某部门(一般是业务部门)出租或发包给其它个人(公司)并签订租赁承包合同,约定承包金,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发包的企业不承认与员工有劳动关系,或者认为员工是承包人。

3、合同与社保分身法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却将社保由社会上的人力资源公司来缴纳操办;之所以这样做,用人单位一方面是考虑办理社保麻烦,因此外包给社会上的人力资源公司办理,另一方面,在认定劳动关系方面,也出现社保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问题,若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给劳动者采取救济措施造成麻烦。

4、利用包工头承包工程

这个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建筑公司承包到工程后,将工程肢解后,分别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自己找人做工。由于工头为自然人,工人与工头当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规避了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工人的义务。司法实务中,一旦工人发生伤害,工人一般告不到建筑公司,只能以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告包工头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工伤。

5、公司自杀断工龄

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定,公司不管主动或被动解散(主动解散为公司自行去注销,被动解散指被行政机关吊销;往往公司可钻法律空子,故意制造事端让公司执照被吊销);若公司主体资格丧失,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当然终止。不管是注销或吊销,员工往往不知情,也难以及时向公司主张权利,即使主张权利,因公司不存在了,维权也没用了。公司注销或吊销后,若还营业的,往往以老板个人名义进行,此时,员工与老板之间成了雇佣关系。有的公司也会在注销或吊销后,另行成立公司,那就切断了员工的工作年限。

6、隐藏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从入职第一天起,公司就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最迟在一个月内要签订。但有些公司不想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想尽一切办法隐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

(1)有签劳动合同,但只有一份,员工按公司的要求签完后,被公司拿走了。这主要是防范员工一旦告公司没签合同要求赔偿双倍工资等诉求的话,可以拿合同出来规避。

(2)不给工资条,发工资从来发现金,然后在公司要求的一张表上签字后,就拿起来了,从不给拍照、复印。

(3)不发工作服、工牌。

(4)不缴纳社保,但要求员工以自己名义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保险费是公司出的,但必须以员工自己名义买。

以上,均是公司为防止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隐藏相关证据;若没有这些证据,员工权益被侵害后,想要维权就更困难了。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秉承“专业、专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0000********0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