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一审被判欠付172万,二审改判仅需支付29万工程款
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作为项目总包方,将三个本地配套工程分包给施工方,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权利义务,最终签署结算单确认工程总产值为630万元。后续双方就已付工程款金额产生巨大争议,施工方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我方当事人仍欠付235万工程款及对应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仅认定我方当事人向施工方本人直接转账的款项为已付工程款,未将我方代为向现场实际施工人员、材料商支付的百万级劳务款、材料款计入已付工程款,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仍需向施工方支付172万余元工程款,且从结算单签署次日起计算欠付利息。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案件核心分析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完成全案卷宗复盘,锁定两大核心突破方向:
?补全代付款证据链?:针对一审中未被采信的代付款项,逐一梳理每一笔向材料商、现场施工人员支付的劳务款、材料款,补充对应的转账回单、收条、证人证言、现场供货签收单,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证明所有代付款项均实际用于案涉项目,应当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调整利息起算时间?:紧扣结算单中“扣除全部借支后一次性付清”的约定,结合项目消防验收时间、最后一笔代付款支付时间,论证双方在结算当日并未完成全部借支统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利息不应从结算单签署次日起算,而应从全部代付行为完成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同时我们精准规避了“主张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举证误区,转而从“代付款实际用于项目”的客观事实切入,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大幅提升了二审抗辩的胜诉概率。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对一审判决作出实质性改判:
依法将我方代为向材料商、现场施工人员、第三人支付的全部合计140余万元的款项,认定为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最终认定我方当事人仅欠付施工方工程款297691元,相较一审判决的172万余元,直接为当事人减少了超140万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依法调整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结算单签署次日”变更为最后一笔代付款支付完成的次日,进一步降低了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欠付利息金额。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按照改判后的比例重新划分,绝大部分诉讼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大幅减轻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办案心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胜负手,从来不是机械套用结算单上的字面数字,而是对全流程付款凭证、项目施工细节的极致梳理。很多当事人在一审中吃亏,往往不是因为没有付款,而是没有把“代付劳务款、材料款”的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导致大额已付款项不被法院采信。
本次代理的核心优势,就在于深耕本地工程纠纷司法实践,对这类多主体付款、多项目交叉结算的案件有丰富的实操经验,没有被一审的裁判思路带偏,通过补充二审新证据重构事实链条,最终实现了百万级的减损效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工程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