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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代理村委会,成功认定我方为共同发包人无需单独承担付款责任

发布者:孟秀康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乡村道路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代理村委会,成功认定我方为共同发包人无需单独承担付款责任

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为村级自治组织,作为名义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署乡村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多年后,施工方将我方当事人与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剩余827万余元工程款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我方当事人与属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案涉工程的共同发包人,应当共同向施工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行政主管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身仅为财政资金代管主体,不属于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任何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全部工程款由我方当事人独立承担。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团队代理二审阶段诉讼。

案件核心分析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梳理全案卷宗,结合案涉乡村基建项目的特殊实操背景,搭建完整代理逻辑:

 

    ?客观还原项目权责事实?: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工程的前期规划、财评、质量监管、资金拨付全流程均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主导,我方当事人仅承担本地村民协调、现场辅助施工的配合性工作,完全符合本地乡村道路建设的常规操作模式。

    ?精准锚定发包主体身份?:紧扣一审中已查明的“我方当事人作为合同签约主体,全程参与项目验收、结算并加盖公章”的客观事实,论证我方作为发包主体的身份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被二审改判为独立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针对性完成证据抗辩?:针对行政主管方提出的“仅为代付资金、不属于合同主体”的上诉理由,结合其向县政府提交的缺口资金请示、直接向施工方拨付大额工程款、实行项目业主代表制度等客观证据,完整推翻其“仅为资金代管”的主张,证明其本身就是案涉工程的实际发包人之一。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依法驳回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最终认定我方当事人与行政主管部门为案涉工程的共同发包人,共同向施工方承担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

该结果完全保障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我方被二审改判为独立承担827万余元工程款的极端不利后果,所有诉讼成本均由上诉方自行承担,实现了二审阶段的全面胜诉。

办案心得

 

这类乡村基建工程纠纷的核心难点,在于厘清名义发包人和实际发包人之间的权责边界,很多村级自治组织因为缺乏工程法律经验,很容易在诉讼中陷入“被认定为唯一合同主体,独立承担全部巨额工程款”的被动局面。

本次代理的核心优势,就在于长期深耕本地县域乡村基建法律服务,对这类项目的实际运作模式、行政监管惯例有充足的实操经验,没有被上诉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空泛主张带偏,通过还原项目全流程客观事实,最终成功锁定共同发包的责任认定,最大程度避免了村级集体资产的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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