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梗概
签约背景
2021年12月,原告粮油购销公司与被告粮业公司签订《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以2,640元/吨的价格向被告采购玉米3,392吨,合同总价895万余元。
2.争议焦点
2022年3月31日最后一次集中出库时,被告主张已"全部交付完毕";原告现场收货人却发现短少52.7吨。被告当日出具《欠粮单》并加盖公章,确认"尚欠52.7吨玉米",但此后既未补货亦未退款。
3.企业变动
2023年11月,被告吸收合并原签约主体并注销后者,债务由被告概括承继。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李俊英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退还短少货款139,1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二、争议焦点
① 52.7吨玉米是否实际交付;②《欠粮单》是否对被告具有约束力;③ 原告是否有权选择“退还货款”而非继续履行。
三、律师主要工作
整理并提交:合同、付款凭证、出库检斤单、欠粮单、吸收合并协议、注销登记;
申请证人马某某(原法定代表人)、樊某(运输司机)、彭某某(检斤员)出庭,证实52.7吨未实际交付;
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论证:
欠粮单系职务行为,对被告有效;
数量不符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减少价款(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四、判决结果
一审(2025)内0602民初3257号: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39,12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09-19至实际给付日,按LPR 1.5倍即年5.025%计算),案件受理费1,541.28元由被告承担。
二审(2025)内06民终183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082.56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生效。
李俊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