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处理企业名誉权案件时,经常遇到一类当事人:合作踩坑、钱款难追回,自认占理,便在行业微信群公开发布纠纷材料,顺带贴上负面标签,以为只是如实曝光、合理维权。前段时间办结的一起直播推广服务纠纷,恰好把 “合法维权” 和 “网络侵权” 的分界线展现得淋漓尽致,值得所有做商务对接、线上推广的企业警醒。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直播推广协议,乙方承接甲方产品直播带货,约定固定服务费与保底销售额,未达标则按比例退费。合同履行后两场直播业绩惨淡,远远达不到约定标准。甲方多次催促退款,乙方一拖再拖,甲方提前告知若逾期不退,将在五百人行业商务群公示合作全过程。退款期限届满当天,乙方仍未回款,甲方当即在群内上传整理好的履约资料 PPT,客观列明合同条款、直播销量、沟通记录,配文请同行转发避坑,后续发言中直接称对方为 “骗子团队”。两小时后乙方完成退款,甲方随即在群内发布澄清消息,但乙方依旧起诉主张名誉侵权。
很多人会和本案被告最初的想法一致:我说的都是真事,没有编造假话,怎么还会侵权?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误区。《民法典》明确法人享有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企业商业信用、经营口碑的综合评价。即便纠纷基础事实完全属实,陈述客观情况不等于可以随意使用侮辱、贬损性定性词汇。甲方制作的 PPT 仅还原合作事实,无捏造、抹黑内容,法院并未认定该文档侵权;但 “骗子团队” 属于带有强烈否定、欺诈指向的负面评价,发布在聚集大量同行、潜在合作方的商务群,会直接降低行业内其他商家对乙方的信任,客观造成商誉贬损,主观上存在损害对方商业声誉的故意,完全符合名誉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
同时案件也反映出企业维权举证的普遍短板。乙方起诉主张五万元经营损失,却无法提交客户流失、合作终止、订单亏损等实质证据,仅凭主观陈述口碑受损,法院无法采信高额赔偿诉求;另外,企业自行支出的律师费,若无法律明文规定或双方事前合同约定,法院不会判令侵权方承担,这也是不少商事维权案件容易落空的诉求。而微信群消息存在撤回时限,超过时间后内容无法彻底清除,法院自然不会判决客观上无法履行的删除义务。
裁判结果兼顾了双方过错:甲方确实存在拖欠退款的违约在先行为,且发布材料后两小时内主动澄清,大幅减轻侵权后果,法院仅酌定三千元赔偿,同时判令甲方出具书面致歉文书;乙方主张的高额损失、当面道歉、维权律师费等全部驳回。这份判决没有一味偏袒起诉一方,而是清晰划分责任,给所有商事主体敲响警钟。
站在企业法律服务的角度,给所有经营主体三点实操提醒:其一,遇合同欠款、履约违约,优先走协商、律师函、诉讼、仲裁等法定渠道,行业社群、短视频、朋友圈属于公开传播空间,极易因言辞不当反向构成侵权,有理变没理;其二,如需向同行客观提示合作风险,仅罗列合同、数据、聊天记录等中性客观事实,杜绝 “骗子”“坑货”“黑心商家” 等定性辱骂类词汇;其三,所有商业合作完整留存履约、沟通、转账凭证,若后续产生商誉损失,需同步留存客户终止合作、洽谈失败等书面证据,才能支撑赔偿主张。
维权的核心是合法实现债权,而非通过公开诋毁发泄情绪。一时意气在行业群发布负面言论,不仅解决不了原有货款纠纷,还要额外承担道歉、赔偿的法律成本,得不偿失。商事往来讲究信用,维权更要守住法律底线,才能真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莫美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