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工程采购方为实施户外照明项目,分四次向灯具供方签订景观灯具购销合同,约定灯具质保 2 至 3 年,质保期内因原材料质量问题超出 0.5% 损耗以外的更换成本由供方承担,灯具设计使用年限五年。采购方全额支付全部货款,灯具由采购方自行安排人员现场安装。 灯具投入使用后,采购方称产品出现爆闪、灯珠坏死、线路失控等故障,随即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供方提出售后更换、上门维修要求。双方沟通中供方认可部分灯具存在虚焊氧化现象,但明确维修施工工作应由采购方自行完成,仅同意后续核对合理维修材料成本。 后续采购方在未与供方现场核对故障灯具数量、未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单方面另行向第三方采购替换灯具,长期聘用专人开展高空维修,起诉主张供方赔偿近 78 万元经济损失、继续履行质保义务并承担律师费。 诉讼过程中,供方当庭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一是案涉灯具由采购方自行安装,无法排除安装操作、线路配套、后期运维不当引发故障,且采购方同期存在多家灯具供应商,无法确定故障灯具均为我方供货;二是采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不良灯具退回供方、未出具专业检测报告,无法区分故障成因;三是采购方主张的全部人工、材料损失未经供方确认,存在自行扩大损失情形,且应当先扣除合同约定 0.5% 正常损耗。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核算合理损失,扣除合同约定采购方自行承担损耗,同时对采购方主张的超额人工费、无合同依据律师费不予支持,最终仅判决供方承担十余万元赔偿款项,驳回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作为供方代理律师,核心抗辩思路围绕质量举证责任、损失合理性、合同责任划分三大维度展开,最终取得大幅缩减赔付金额的诉讼效果。 第一,买卖合同中买方主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举证责任主要归于买方。即便沟通中供方提及灯具存在虚焊工艺瑕疵,也不能直接推定全部故障均系产品原生质量问题,买方仍需举证排除安装、运维、其他供货商产品混杂等外部影响,本案原告未能完成完整举证,其全额索赔主张自然无法全部成立。 第二,合同预先设置 0.5% 合理损耗条款是供方重要免责屏障。法院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先行扣除该部分对应的更换成本,直接降低我方赔付基数,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时设置合理损耗区间可有效规避无边界赔偿风险。 第三,买方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前,仅简单告知未共同核验故障数量、确认维修方案,其主张的高额人工成本缺乏客观计量依据。法院并未完全采信原告单方提交的工资、施工票据,而是结合行业标准酌定人工费,大幅下调原告诉请金额。 第四,律师费承担条款存在明确适用范围,仅针对知识产权纠纷,质量纠纷未作约定,法院直接驳回该项诉求,印证合同条款精细化约定的重要性。同时买方主张按总货款 30% 计算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完全不予认可。
供方企业交易风险防范建议
1.完善购销合同权责划分:明确买方承担现场安装、日常运维义务,约定出现故障后双方共同现场清点、送检流程,未经供方确认买方单方维修产生的超额人工、材料费用不予认可;设置合理损耗比例,限定供方赔付边界。
2.质量沟通留存书面限定表述:与买方沟通产品瑕疵时,避免笼统自认全部灯具存在质量问题,沟通记录中明确区分样品问题、批量问题,同步注明故障成因需结合安装、使用环境综合判定,留存沟通录音、聊天记录作为抗辩证据。
3.收到售后通知及时书面回函:买方提出维修诉求后,书面回复要求共同现场核验、退回不良品、共同委托检测,留存回函送达凭证,证明供方积极配合售后、系买方拒绝配合核验而单方处置,规避 “拒不履行质保” 的不利认定。
4.明确费用承担条款:合同单独约定,仅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合理替换材料成本由供方承担,高空施工、人工运维费用由采购方自行承担;单独列明律师费、鉴定费仅在供方重大根本性违约且合同明确约定时才由供方承担。
莫美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