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美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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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莫美彩律师」商务合作退费起纠纷,微信群称合作方 “骗子团队” 被判名誉侵权

发布者:莫美彩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90人看过 举报

2026-07-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视频号直播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旗下达人开展产品直播推广,合作周期三个月,约定销售目标 30 万元,甲方先行支付服务费 5 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合作期满未达成销售目标,乙方需在甲方提出退费通知三日内按比例退还服务费。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仅开展两场直播,总销售额不足四千元,远未达到约定业绩。合作到期后,甲方多次沟通退费事宜,乙方持续拖延退款。甲方提前告知乙方,若逾期未退款,将在行业商务微信群披露合作经过。 约定退款期限届满当日,乙方仍未完成退款,甲方在五百人规模的行业商务群发布合作情况 PPT 文档,文档客观记载合同约定、直播数据、沟通记录等内容,并配文请群友扩散提醒他人避坑,后续又在群内使用 “骗子团队” 文字评价乙方。 发文两小时内,乙方足额退还对应服务费,甲方随即在同一微信群发布澄清文字说明已收到退款。乙方认为甲方公开披露合作信息、使用负面词汇诋毁自身商业信誉,造成行业内合作方降低对己方评价,丢失潜在合作机会,遂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律师费。诉讼过程中,乙方变更诉求,要求对方当面赔礼道歉。

初步判断

甲方因合同退费纠纷维权途径存在明显不当,其发布的 PPT 仅客观记载合作事实,不构成诽谤,但在微信群使用 “骗子团队” 贬损性词汇,主观上存在降低乙方商业评价的故意,客观上在行业交流群传播,足以造成乙方商誉受损,符合法人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甲方发布内容传播范围有限、持续时间短,退款后及时作出澄清,侵权情节较为轻微;乙方主张高额经济损失无法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同时维权律师费无明确法律依据由侵权方承担,该部分诉求难以得到支持。删除侵权内容因超过微信撤回时效客观无法实现,该项诉请也无法支持。

案件难点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区分合法维权与名誉侵权的边界。双方存在真实合同履约争议,甲方披露的基础事实均客观真实,如何界定客观陈述事实与使用侮辱贬损词汇的法律后果是审理关键。 其次,法人商誉受损的举证存在难度,乙方仅陈述丢失合作机会,但无法提供合同、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损失金额难以量化。同时,被告事前已告知将披露信息、原告知情却未有效制止,该情节是否可减轻侵权责任存在争议。另外,微信群发布内容时效性强,超过撤回期限后无法清除,停止侵权诉求客观不具备履行条件,如何平衡双方权利也是审理难点。

案件证据梳理

1.双方签订的直播推广协议,证实服务约定、业绩目标与退费规则;

2.转账凭证,甲方支付服务费、乙方后续退还服务费的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

3.两场直播销售数据截图,证明实际业绩未达标;

4.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包含双方沟通退费、甲方提前告知披露信息、乙方沟通回复内容;

5.微信群截图,含 PPT 文件、骗子团队文字、扩散提醒及后续澄清文字;

6.原告提交的律师费票据、委托代理合同,用以主张维权合理开支;

7.微信群成员人数截图,证明传播范围为五百人行业商务群。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甲方构成名誉侵权,判令甲方十日内出具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函向乙方赔礼道歉;综合侵权情节、传播范围、及时澄清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 3000 元;驳回乙方删除侵权内容、当面道歉、赔偿 5 万元损失及 1 万元律师费的全部其余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本案为终审判决。

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是典型商事合作引发的法人名誉权纠纷,清晰划分了民事主体合法维权与侵权的法律界限,具备很强的行业参考价值。首先,民事主体遭遇合同违约、款项拖欠时,有权维护自身合法债权,但维权方式必须限定在法律框架内,网络社群、行业交流群属于公开传播场所,即便基础纠纷事实真实,也不能使用侮辱、贬损性词汇定性对方主体。 本案中,甲方发布的 PPT 仅还原合作履约全过程,不存在捏造虚假事实,该部分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单独使用 “骗子团队” 带有强烈负面否定评价,直接降低企业商业信誉,该行为独立构成名誉侵权,可见事实真实不等于言论合法。 其次,法人商誉损害不以大规模负面反馈为唯一判定标准,只要在行业圈层公开贬损,足以影响潜在合作方评价,即可认定损害后果。同时法院考量侵权情节轻重,甲方发布两小时内乙方完成退款后立即澄清,主动降低不良影响,因此大幅调低赔偿金额,体现裁判兼顾过错程度与补救行为。 另外,企业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并非必然由侵权方承担,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形下才可主张,单纯名誉权纠纷若无约定,该诉求难以获得支持。停止侵权诉求能否实现也要结合平台功能判断,社交软件内容超过撤回期限无法删除,法院不会判决客观不能履行的义务,企业维权时应当提前留存证据、及时止损。

企业经营建议

第一,企业发生合同、款项纠纷,优先通过协商、发律师函、诉讼、仲裁等正规途径维权,切勿在行业社群、社交平台发布带有侮辱、贬损性质的评价,避免从受害方转为侵权方。

第二,若需向第三方客观披露合作纠纷,仅可陈述客观数据、书面约定等中立事实,不得使用 “骗子”“坑人” 等定性负面词汇,减少商誉侵权风险。

第三,合作全程完整留存合同、转账、聊天、履约数据等全部证据,若后续涉诉,可清晰还原事实,同时便于举证实际损失,提高赔偿诉求被支持概率。

第四,涉网络言论纠纷时,发现不当信息第一时间截图、录屏固定证据,及时联系发布方删除,若平台无法撤回,可同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企业主张律师费、高额经济损失,事前可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第五,遭遇他人网络诋毁,理性沟通止损,避免互相发布负面言论激化矛盾,必要时直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赔礼道歉与赔偿。


个人简介:莫美彩律师,广东鼎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以来深耕民商事诉讼及非诉领域,年独立办案量100余件,远超行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鼎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34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广东鼎环律师事务所
1440620********34 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