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鄂尔多斯市某旗发生的错发草原承包证案件,获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支持,成功撤销赵某某二人的《草原承包权证》。
一、案件背景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镇,一场围绕数百亩草牧场的权属之争持续多年。申请人赵某系已故原承包户之子。在第二轮草牧场承包期间,原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共同承包草牧场共计2101.801亩。
2018年2月,赵某某依法取得了某旗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承包权证》,确认其合法承包面积为1759.56亩。然而,其中约350亩草牧场长期被其姐姐及姐夫占有经营。
尽管姐姐、姐夫曾于2021年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分割承包经营权,但均被某旗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某旗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认定:姐姐、姐夫于1996年另立户口,第二轮承包期间并未取得该草牧场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赵某户的家庭成员。
然而,2025年,事情发生转折。在村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镇政府要求重新划分草牧场,导致赵某的承包面积由1759.56亩被调整为约1400亩,剩余约270亩被划归姐姐、姐夫。2025年7月7日,某旗人民政府还向姐姐及姐夫颁发了新的《草原经营权证》。赵某多方寻求帮助未果,最终找到了本律所,由本所律师具体沟通并承办了本案。经过调查后,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向姐姐及姐夫颁发的《草原经营权证》
二、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几点:
基层自治组织的处理权限问题:某镇,党,支部、村委会是否有权直接处理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并申请变更登记?
颁证主体是否适格: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原经营权证变更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某旗人民政府直接办理是否主体适格?
程序是否合法:在注销赵某原有《草原承包权证》及《草原经营权证》前,行政机关是否充分保障了其参与、陈述、申辩的权利?
实体是否合法:在没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下,仅通过“四议两公开”调整承包地并颁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某旗人民政府答辩称:
存在家庭内部协议:已故原承包户曾于2017年与赵某的姐姐、姐夫签订《草牧场经营权内部划分协议》,约定将约350亩草牧场交由赵某的姐姐、姐夫有经营。
履行了自治程序:2024年及2025年,党,支部、村委会两次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最终决定以乡村油路为界进行划分,并向旗林草局申请变更登记。
颁证行为合法:旗林草局对村委会提交的“四议两公开”决议文件、权属边界材料等全部申请资料进行了逐一核查,确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定条件。因此,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情形。
四、胜诉结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镇,党,支部、村委会直接处理并申请变更登记,属于越权行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案涉《草原经营权证》变更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旗人民政府自行办理,主体不适格。
在未完全履行注销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赵某申辩权利的情况下,重新颁证的行为明显不当。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仅通过“四议两公开”就将申请人合法承包的草地划分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某旗人民政府对赵某的姐姐、姐夫颁发的《草原经营权证》。
五、本案的胜诉具有重要的法律示范意义:
厘清了基层自治与行政权力的边界:明确了“四议两公开”作为村级民主决策程序,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直接替代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村级组织不能以自治为名,侵犯农户法定的承包经营权。
强调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如注销权证)前,必须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即使实体结果可能“正确”,行政行为也将被撤销。
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再次重申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原则——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除非发生法定的特殊情形并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否则已确权到户的承包地受法律严格保护。
彰显了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本案中,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纠正了下级政府的违法颁证行为,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
六、律师策略
本案由本所的律师团代理。针对该案的复杂情况,律师团队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
紧扣法定程序,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
依托生效裁判,夯实权利基础;
援引核心法条,论证实体违法;
梳理证据链条,还原事实真相。
七、结语
这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仅是对赵某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坚定捍卫。它清晰地告诉每一位农民: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未经法定程序的“内部决议”都不能剥夺您的权利。当遭遇不公时,法律是您最坚强的后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