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老百姓都有一个普遍误区,认为村委会是拆迁的主导单位。日常谈补偿、下通知、劝签字、要求腾房交地,全都是村委会出面,久而久之大家默认村委会有权决定征地拆迁事宜。
但村委会只是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法定征地征收职权,不能主导征地拆迁,无权制定补偿标准,更不能实施强制拆除。凡是村委会擅自牵头征地、逼签协议、私自强拆的行为,都属于越权违法,村民有权拒绝签字、拒绝腾地,并依法维权。
一、征地拆迁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
征地拆迁属于典型的行政征收行为,主体资格由法律严格限定,不是任何组织可以随意替代。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限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具体征收实施工作由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再由官方确定的征收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从法律定位来看,村委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职责仅限于村内公共事务管理、公益事业办理、邻里矛盾调解等自治范畴,法律从未授予村委会征地审批、组织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职权。村委会只能辅助配合,不能越位做主。
二、村委会合法能做的事,仅限协助配合范畴
很多人分不清协助和主导的界限,容易被村委会的口头说法误导。合法征收流程里,村委会可以参与的工作非常有限,只限于辅助性事务。
村委会可以协助政府张贴征收公告、传达补偿安置政策,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房屋面积摸底、地上附着物登记,也可以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帮忙政策解读、协调沟通签约事宜。
所有这些工作,都必须建立在征收项目手续齐全、政府正式发文、补偿方案依法公示的基础之上。村委会只能如实传达已有政策,无权更改补偿标准,无权私自承诺额外安置条件,更不能代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划定拆迁范围。
三、这些行为村委会绝对无权做,做了就是违法
实务中大量存在村委会越权行事的情况,借着乡村建设、村庄规划、集体发展的名义,绕过正规征地审批程序,私自组织占地拆房,这些行为全部超出法定权限,属于明显违法。
村委会无权自行发布征地拆迁公告、限期腾房通知。具有法律效力的征收公告,必须由县级政府依法发布,村委会私自张贴的拆迁通知、整改通知,不具备任何行政约束力,村民完全可以不予承认、不予配合。
村委会无权制定和更改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位置面积、过渡费标准,都由政府依法制定并公示,村委会没有定价权,不能随意压低补偿,也不能擅自增减安置待遇,更不能以村民代表决议为由,强制统一补偿标准损害个别村民权益。
村委会无权以任何形式逼迫村民签字搬迁。拆迁签约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村委会不能以停水断电、卡住村民日常办事、取消集体福利等方式变相施压逼签,也不能用道德绑架、邻里裹挟的方式,强迫村民放弃合理补偿权益。
村委会没有任何强制拆除、强制清表的权力。无论村民是否同意签字、是否配合搬迁,村委会都不能组织人员机械私自拆房、清理青苗、推平宅基地。法律只赋予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权,村委会擅自强拆清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四、村委会私自征地拆迁,本质属于违法占地
现实里不少村委会打着新农村建设、乡村产业项目、村内改造升级的旗号,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直接通过租赁、流转、村民表决等方式占用村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这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征、违法占地。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任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都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村委会无权绕过法定审批,自行决定土地用途变更、自行组织开发建设。这种由村委会主导的无手续占地拆迁,签订的相关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属于无效协议。
村民遇到此类情况,不必被动服从村里安排,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查项目是否具备征地批复、规划许可、征收公告等法定文件,手续不全的,坚决不签字、不腾房。
五、遭遇村委会越权拆迁,村民正确维权方式
面对村委会越权主导征地、变相逼签、擅自施工清表的情形,村民不要冲动对抗,也不要轻易妥协签字,按照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即可。
首先坚持不随意签字,不签空白协议、不签条款模糊的协议,不相信任何口头承诺,所有补偿安置约定必须落实在书面正式文件上。
其次及时固定全部证据,对村委会下发的通知、上门沟通的录音、现场施工清表、逼迁施压的画面拍照录像,完整留存,作为后续复议、诉讼的关键依据。
同时可以向乡镇政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书面举报,要求查处村委会违法占地、越权实施拆迁的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叫停违法施工。必要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征地程序违法,要求停止侵权、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村民一定要清楚,村委会不是征地拆迁的权力机关,只是自治服务组织。合
法拆迁必然是政府主导、手续齐全、程序公开、补偿透明,绝不会由村委会一手包办、暗箱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