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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胜诉案例】二审逆转:撤销一审、责令重作!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次举报

一、案件背景

  景某某系河北省某村村民,1998 年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 30 年,土地用途为农业生产,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案涉土地曾于1996—1997 年办理临时占地使用证供他人临时使用,但期限届满后未续期、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更未依法变更为建设用地。2004 年,县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该土地归景老伯家庭承包经营,并判令村委会清除建筑、恢复地貌、交还耕种。

  2014 年,案涉土地被纳入当地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范围。2024 年底,景老伯向县人社局申请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偿认定,却被书面答复:你户被征收土地属建设用地,不提取社保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景老伯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无奈之下,老人委托本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争议焦点

  案涉土地性质究竟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

  人社局以“建设用地” 为由拒绝社保认定,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行政复议与一审判决对土地性质、社保条件的认定是否合法?

  三、被申请人辩称

  案涉土地在省政府征地批复中明确为集体建设用地;

  依据河北省相关文件,只有征收农用地才提取社保费用,建设用地不提取;

  景老伯被征收土地不属于耕地,不符合失地农民社保条件,答复及复议决定合法有据,请求维持原判。

  四、胜诉结果

  撤销县法院一审行政判决;

  撤销县人社局《关于景某某申请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偿认定的答复》;

  撤销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县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景某某的失地农民社保资格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案件受理费50 元,由被上诉人县人社局负担。

五、法律意义

  临时用地≠建设用地:期限届满未续期、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土地性质仍为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剥夺农民社保权益;

  社保资格审查≠仅看土地批复:必须查明实际征收面积、人均耕地、失地原因、参保状态等全部法定要件,不得 “以批代查”;

  保障范围不限于耕地:《土地管理法》第48 条保障的是被征地农民,而非仅限 “耕地被征收农民”,行政机关不得限缩解释、违法拒保。

  六、律师策略


1、还原土地真实属性,推翻“建设用地” 错误定性:提交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民事判决,证明土地初始为合法承包农用地;指出临时用地≠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自动失效,不得改变原土地性质,无合法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得认定为建设用地;村委会擅自将承包地以 “闲散地” 发包给他人,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协议无效,不能作为定性依据。

  2、纠正法律适用错误,明确社保保障范围: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8 条:被征地农民应纳入社保体系,未限定仅耕地才可享受;指出 “征收农用地提社保≠建设用地一律不提” 的逻辑谬误,行政机关反向推定无法律依据;强调失地农民社保审查,必须查明土地是否依法征收、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年龄与参保状态等法定要件,不得仅以 “建设用地” 一刀切拒绝。

  3、严格监督行政程序,要求全面履职:指出人社局未查明景老伯实际失地面积、剩余耕地数量,仅以批复文件定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张行政机关对社保资格负有全面审查、依法认定的法定职责,不得简化程序、规避义务。

  七、温馨提示

  土地承包合同、经营记录、缴费凭证、地上物照片等,是证明土地属性和使用权的关键;

  临时用地有法定最长期限,到期应恢复原状,未经正式审批不得改变性质;

  收到不予认定答复后,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避免超期丧失权利;

  对“被定性为建设用地” 不认可,及时委托律师核查征地批复、转用手续、地籍档案,用法律还原事实。

  八、结语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社保是失地农民的长远保障。行政机关在征地与社保认定中,必须坚守依法征收、保障民生、程序正当的底线,不得简化审查、曲解法律、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本案从一审败诉到二审逆转,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行政争议中的关键作用。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深耕土地与行政法领域,用专业与责任,为广大被征地农民守护合法权益,让每一份权利都得到法律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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