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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胜诉案例|风电项目占地拒补偿?两被告答复与复议决定均被撤销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3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次举报

一、案件背景

  刘某1、刘某2是辽宁某村村民,在当地村拥有合法承包林地,分别种植了树木,林地是家庭重要的经济来源。2024 年,沈阳某风电项目启动建设,需在街道区域内修建输电线路塔基,两位村民的承包林地被纳入项目占地范围。

  2024 年 11 月,街道办事处在未与刘某1、刘某2签订补偿合同、未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清理了其林地内的树木。为维护合法权益,两位村民先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却被告知项目不存在征地问题,补偿需与用地单位协商解决。

  2025 年 7 月 1 日,刘某1、刘某2向街道办事处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对林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合理补偿并书面答复。7 月 10 日,街道作出答复,称补偿责任应由用地单位和施工方承担,自身并非补偿主体,仅建议参照相关标准协商。村民不服该答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8 月 18 日复议决定驳回其请求。层层维权受阻后,两位村民在本所律师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街道答复与复议决定,并责令街道重新作出处理。


二、争议焦点

  1. 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补偿主体资格?

  2. 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3. 两位村民能否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辩称

  1. 县街道办事处辩称

  无土地补偿法定职权,补偿主体应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

  作出的答复仅为属地协调建议,未对村民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在项目建设中无过错,已协助传达补偿标准,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2. 县人民政府辩称

  街道作为派出机关,仅负责基层协助管理,无直接补偿职权,答复内容合法;

  复议程序合规,已依法受理、审查并送达文书,驳回复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村民补偿诉求可通过与用地单位协商解决,救济渠道未被剥夺。

  四、胜诉结果

  1、根据街道与供电公司签订的补偿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街道负责塔基永久占地、临时施工占地的补偿合同签订及补偿款支付,且补偿款已拨付至街道账户,街道是本案补偿主体,其否认补偿资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街道答复以 “非补偿主体” 为由拒绝履职,结论错误;县政府未审查委托合同约定,仅以 “无法定职权” 驳回复议申请,同样存在错误。


五、法律意义

  1、行政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补偿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补偿职责与付款义务的,受托行政机关即为补偿主体,不能以“无法定职权” 为由推卸责任,突破了 “仅法定职权主体才需补偿” 的传统认知。

  2、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若直接否定合同约定的职责,导致当事人补偿权益无法实现,该答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具有可诉性,法院应进行实体审查。

  3、行政复议不仅要审查法定职权,还需核实委托关系、合同约定等关键事实,不能简单以“无法定职权” 驳回申请,确保复议程序的实质救济功能。

  六、律师策略


1、重点提交街道与供电公司的补偿委托合同,明确合同中“街道负责补偿安置、支付补偿款” 的约定,直接证明街道的补偿主体资格,反驳 “无法定职权” 的抗辩。

  2、强调补偿款已由用地单位拨付至街道指定账户,街道具备履行补偿义务的物质基础,其拒绝付款属于不作为。

  3、指出街道答复直接否定补偿主体资格,导致村民无法获得补偿,已实质影响实体权利,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求法院进行实体审查。

  七、温馨提示

  1、遇到项目占地时,要求行政机关出示补偿委托合同、资金拨付凭证等,确认实际补偿主体,避免被 “无职权” 借口推诿。

  2、拍摄林地、地上附着物现状视频、照片,保存承包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明财产权属及损失情况;若财产被清理,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3、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补偿申请,保留邮寄凭证;若收到否定性答复,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避免错过救济期限。

  八、结语

  刘某1、刘某2的胜诉,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受托不履职” 的纠偏。在建设项目占地补偿中,行政机关接受委托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补偿义务,不能以 “无法定职权” 为由推卸责任。无论是法定职权还是约定职责,行政机关都应恪守履职底线,确保被占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对于被占地农户而言,遇到类似补偿推诿时,不必因行政机关的层级优势而退缩。只要锁定委托合同、资金到账等关键证据,借助专业律师力量明确权利主张,就能通过法律途径打破“踢皮球” 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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