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新规针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和质量建设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为我国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新规亮点:从刚性约束到弹性管理
《办法》共27条,最大的亮点是在坚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刚性约束的同时,建立了 “优进劣出”的管理机制,使耕地保护更加科学合理。
《办法》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同时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堆放固体废弃物等行为。
二、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
《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下列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且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有良好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从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的耕地。
三、布局优化:新增四种调整情形
《办法》在坚持整体稳定、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对布局进行正向优化,并明确了四种可调整的情形:
1. 高标准农田建设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调整补划方案。
2. 土地综合整治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及不合理利用土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可按《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3. 农业配套设施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决议程序后提出调整补划建议。
4. 年度评估调整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体检,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质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少量不适宜耕地进行调出,同时调入优质耕地。
四、律所解读:新规下的法律风险与机遇
《办法》的发布实施,为各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项目选址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次,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农业配套设施建设时,可依法依规对不适宜的地块申请优化调整,但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建立了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和保护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推进耕地有机质提升、保护性耕作、退化耕地治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