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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胜诉案例】棚改项目多年停滞,行政复议助力委托人成功维权!

作者: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0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A女士的合法房产位于保定市某区工会宿舍,因“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7年被纳入征收范围。A女士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与保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保定市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共同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采取“原址回迁”的产权置换方式对其予以补偿安置。

  协议签订后,A女士的房屋被拆除,但由于项目投资方资金断裂,安置房建设长期停滞,回迁安置工作迟迟未能推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女士依法向某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履行拆迁安置义务申请书》,但区政府在签收后未作任何答复。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在原《征收补偿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作为征收主体的某区人民政府是否负有采取补救措施的法定职责;

  2. 被申请人以其“非协议一方主体”及“协议无效”等理由进行抗辩,是否能够免除其作为征收主体的法定补偿安置责任。

  三、复议结果

  接受A女士委托后,我们指导其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经审理,复议机关采纳了我方观点,并作出如下决定:

  1. 确认责任:明确了在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已无法履行原协议的情况下,其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责令作为:决定责令某区人民政府就A女士提出的履职申请事项,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书面答复。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停滞,导致被征收人长期无法回迁的行政纠纷。复议决定明确了以下重要原则:

  1.政府不因协议相对方违约而免责

  即使征收补偿协议由项目指挥部或开发商具体签订,但作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负有最终的、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2.“履行不能”不等于“责任免除”

  当原安置方案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时,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以“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为由消极不作为,而必须主动、及时地采取合法合理的补救措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3.程序正义与实体权益并重

  复议机关不仅关注实体问题的解决,也强调了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申请必须履行答复的程序性义务,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结语

  本次行政复议的成功,不仅为委托人A女士的维权之路打开了新局面,也为同类案件中因项目停滞而陷入困境的被征收人提供了有力的维权范例,彰显了行政复议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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